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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對方是如何不法取得,或是有其他未敘述完全的地方,大概有些方向供你參考一下。第八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還有其他的疑問或是需要私下回覆問題的話,都歡迎隨時再賜教或是到我的部落格晃晃…
參考資料
本人某大事務所智權法務部主任
本文引用自: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2062903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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